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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查和推荐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  
 


各旗县区文明委(办)、市级文明单位:
    为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年初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经市文明委决定,对2005年4月20日以前晋升的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复查认定,对申报2007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复查事宜
    1、复查范围及时间
    凡是2005年4月20日(含4月20日)以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现有的市级文明单位均在本次复查范围之内。
    本次复查从下发文件之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
    2、复查标准及程序
    文明单位复查标准: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文明单位复查程序:(1)自查申报。拟重新认定的市级文明单位,要对照市级文明单位标准要求积极开展自检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连同《市级文明单位复查认定表》(一式二份)一并报所在旗县区文明委(办)审核把关后,上报市文明办。(2)复查上报。从下发本文件起由旗县区文明委(办)对本次复查的市级文明单位逐一进行复查。各旗县区文明办根据复查和审核结果逐一进行筛选排队,将研究拟定初选名单(因机构改革、企业转制等原因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合并或撤销的单位和本次未申报或申报未予重新认定的单位名单一并分别列出)以及《复查认定表》务必于10月31日前上报市文明办城市创建处,市文明办随时进行抽查。
    二、关于申报推荐事宜
    1、申报推荐程序:先由申报单位写出晋升申请和近几年来的创建工作总结报主管部门和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所属旗县区文明办。旗县区文明委(办)经考核、筛选、研究后,提出书面推荐报告报市文明办。
    2、申报推荐要求:(1)拟新推荐单位的条件:市级文明单位:凡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走在本旗县区前列,连续获得和保持旗县区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均可作为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市直属委办局未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文明机关的,不得申报推荐)。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创建工作在全市同行业中走在前列,连续获得或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以上的单位。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社会形象良好、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大,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标准的个别单位可破格推荐。(2)为使申报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各办事处、旗县区文明办要把申报单位巩固和发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结对共建、“博爱一日捐”、“义务献血”、“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推选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在创建工作总结中也要有这些活动的专项介绍。(3)拟推荐晋升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名单及《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审批表》、《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申报审批表》、申报材料(书面总结还需制作成课件或专题片)及各旗县区文明委(办)的推荐报告务于9月15日前上报市文明办城市创建处。市文明办将组织有关人员随时进行考核验收。
    三、具体要求
    1、要加强领导。对文明单位复查并作重新认定,是加强文明单位动态管理,防止和克服“牌匾到手,创建到头”倾向,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步入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因此,各级文明委(办)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以复查和推荐为契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各单位经济和业务工作健康发展,使各单位文明程度和人员素质有一个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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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8-30 下午 03:38:3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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