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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查第三届和推荐第四届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  
 


内文明委字(2007]1号
关于复查第三届和推荐第四届自治区级  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通知各盟市文明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呼铁局、内蒙古森
工集团文明委,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
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根据自治区文明委《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内文明~20013 7号文件)要求,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决定,对2004  2005年度第三届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进行复查,对申报2006—2007年度第四届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
位标兵的单位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凡是2004—2005年度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命名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均在本届期复查范围之内(2005年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复查工作和新一届申报推荐工作2008年初进行)。
  二、复查时间
  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每届期时间为两年。本次复查从下发文件之日起至2007年5月1日前完成。
  三、复查条件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思想道德教育卓有成效,创建活动深入扎实,业务工作实绩突出,科教文化事业不断发展,民族团结和睦友爱,治安安全状况良好,环卫环保水平领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
    (二)因经营原因造成经济效益下降或严重亏损的;
    (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
    (五)发生嫖娼、卖淫、贩毒、吸毒、贩黄等丑恶现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发生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
    (七)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九)生态环保责任意识不强,污染治理达不到自治区标准,卫生面貌差的;
    (十)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一)不开展、不参加各级文明委、办安排部署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公益活动的。
    因机构改革、企业转制等原因合并、撤销或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要重新申报、推荐、验收、命名。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公开通报并摘取其
牌匾。经两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参评。
  四、复查办法
  复查工作委托各盟市、旗县(市区)文明委,自治区直属机关文明委、呼铁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文明委实施,并严格按下列程序操作:
    1、自查申报。各盟市、旗县(市区)文明办,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呼铁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文明办首先要
召开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座谈会,传达本《通知》精神,落实复查的各项任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积极开展
自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2、复查重点。由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呼铁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文明委对2004—2005
年度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及文明单位标兵逐一进行复查。复查重点是: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创建活动和创建氛围,
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环境整治和拆墙透绿。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遵纪守法和安全管理,社区共建和以城带乡
(军警民共建),门前三包和环卫环保等方面的成效。自治区文明办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3、评议审定。各级文明办要组成复查验收组深入各单位,按照听、查、看、访、测(测评领导班子及部分职
工“八荣八耻”、道德规范、礼仪规范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等程序,在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次复
查和审核结果,逐一进行排队筛选,征求一票否决单位意见,召开文明委全体会议,研究拟定复查合格单位和不合
格单位及因机构改革、企业转制等原因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合并或撤销的单位名单(复查淘汰率不低于
本地区、本行业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总数的10%以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
    4、实行公示。复查合格的单位名单(包括今年拟新推荐单位的名单)经盟市党委、政府和行业党委同意后,
于5月1日前在本盟市和行业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须公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文明办电话),广
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盟市文明办要将登载公示通知的报纸报自治区文
明办2份)。
    5、上报材料。各盟市、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呼铁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文明办务于5月1日前将复查报告和
复查公示后拟推荐确认单位的详细名单、不合格单位名单(注明取消原因)一并上报自治区文明办创建处。
    6、其它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文明办,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呼铁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文明办要积极
做好复查后的收尾工作,对未能入选的单位要组织召开座谈会,反馈复查结果,指出存在问题,加强工作指导,限
期进行整改,鼓励其下届期再次进入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先进行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文明办要在自治区公布第
四届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名单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摘取未能入选单位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或文明单
位标兵牌匾,并交由该单位作为历史荣誉保存。
  五、推荐工作
  拟新推荐单位的条件: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在本盟市走在前列,连续获得和
保持盟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基层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
推荐对象;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推荐的范围是: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工作在自治区同行业中走在前列,连
续获得或保持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两年以上的科级以上建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验收的时间、条件和办
法与复查工作相同,做到复查与推荐相结合,以复查促创建,以创建促发展。
    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社会形象良好、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大,符合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
标兵标准的个别单位可破格推荐。特别是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全行业上下领导重视、创建意识强、措施得力、成
效显著的行业、单位要重点培养、推荐。对在申报时弄虚作假、隐瞒问题、不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核
实清楚问题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文明办务于今年5月1日前上报2006—2007年度拟新推荐的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单
位标兵名单、《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申报审批表》、单位申报材料及各盟市、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
呼铁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文明委的推荐报告及2004—2005年度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复查报告(统一用A4纸打印
一式二份)。   
  六、具体要求
  1、要加强领导。实行届期制,是新形势下加强文明单位动态管理,防止和克服“牌匾到手,创建到头”倾
向,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步入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机制。因此,各级文明委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学
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力
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以复查和推荐为契机,推动群众性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单位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各单位
经济和业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先进文化的广泛传播,促进各单位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使各单位的文明程度
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2、要严格把关。在复查验收中,要严格对照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准,坚持优中选优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从严
要求,严格把关,真正把那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单位推荐上来,保证文明单位的先进性。复查和公示期间,
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职工群众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
办法,认真加以解决,不搞“一阵风"、“走过场",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3、要严肃纪律。各级文明委、办在复查验收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规定,要轻车简从,
不吃请、不收礼,不给基层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本《通知》由自治区文明办创建处负责解释。
    此件转发各旗县市区
    联系电话:0471—4812651
附:1、《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申报审批表》
    2、《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申报审批表》
    3、2006—2007年度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推荐名额分配表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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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2-7 上午 09:01:4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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