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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文明办、文明单位和行业主管或归口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创建专项档案。文明单位档案材料要能够真实具体地反映该单位各年度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创建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做好建档、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既要给予精神鼓励,又要给予物质奖励。凡被评选晋升为市级以上的文明单位,该单位可从包干经费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从奖金福利中)拿出一定金额奖励全体职工;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各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选拔干部和企业参加上级行业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具有参评文明单位资格的所有单位,都必须精心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凡在一年内未能按当地文明委(办)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对其领导班子和班子主要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印发的《包头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以及原有的市级文明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包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文明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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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10-12 上午 09:57: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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