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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效作为干部目标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考核制度。各单位要大力培育群众创建意识,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变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文明单位的创建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创建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保障机制和具体措施,经干部职工讨论通过(非公有制单位的创建规划须经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创建活动要从基层抓起、基础抓起,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及评选文明职工等活动,使创建规划、目的、任务、要求落实到基层,责任到人。
第九条 创建单位在搞好自身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厂街共建、校企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尤其要在文明社区共建中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辖区内创建单位的文体设施、文化场所等要向社区居民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验收及命名
第十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逐级晋升制。文明单位分为旗县区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凡晋升上一级文明单位的要从下一级文明单位中产生,一般不得越级申报。凡获得旗县区级文明单位称号(市直机关文明委命名的文明机关同时又是旗县区级文明单位)满二年(从命名之日算起),并排在先进行列的且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方可申请晋升市级文明单位。晋升自治区级、国家级文明单位,分别按自治区、中央文明委(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晋升市级文明单位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属办事处党(工)委签注推荐意见后报旗县区文明办(文明机关上报市直机关文明委),旗县区文明委经研究同意后(文明机关需经市直机关文明委与旗县区文明委研究同意),再向市文明办推荐。
第十三条 晋升市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文明委(办)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为:
(一)听取申报单位创建情况汇报;
(二)按标准查看创建档案资料;
(三)查看教育等活动场所、单位内外环境及各类设施等硬件建设;
(四)深入申报单位基层,考察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整体水平;
(五)深入有关部门和群众中,考核申报单位的班子建设和创建工作情况,了解申报单位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中的社会公论和声誉;
(六)征求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申报单位在同行业(系统)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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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10-12 上午 09:57: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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