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要论 > 正文  

市纪委监察局制定责任追究规定 严明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再评选工作纪律  
 
    为确保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再评选工作圆满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全国文明城市再评选中违反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规定》,对在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再评选工作中失职、渎职和不作为、乱作为,从而影响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再评选工作的人员要予以责任追究,严肃再评选工作纪律。
    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组织、驻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和承担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再评选工作的组织和人员。
    规定明确了实行责任追究的10种情形:一是对迎接再评选工作组织、宣传、发动、部署不到位或不力的;二是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迎接再评选工作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的;三是在迎接再评选工作中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四是不按迎接再评选工作的要求按期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程的;五是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整改不到位的;六是管理部门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是为了局部利益而不顾全大局,影响再评选工作的;八是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干部,不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导致再评选工作受影响的;九是对群众的投诉不认真受理,解决问题不力的;十是其他影响再评选工作的。
    规定明确了实施责任追究的措施和方法。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对责任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不得评为突出,当年行风评议确定为不合格单位。有“文明单位”称号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摘牌。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落实。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任免机关给予。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任免机关给予。属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影响恶劣和后果严重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6-29 上午 10:15:19 点击次数:



  上一篇:内蒙古文明城市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我市汇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