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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七)通过新闻媒体和电子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将拟命名的名单提交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召开命名表彰大会,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创建文明单位要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注重质量、稳步发展的原则。晋升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但对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认可程度高的单位,可不受年限限制,可随时申报,接受市文明委(办)的考核、验收。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与奖惩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管理,哪一级命名哪一级管理。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是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但鉴于实际情况,市级文明单位也可实行代管,即市文明委(办)可委托旗县区(市直机关)文明委(办)代管。
第十六条为保证文明单位质量的不断提高,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一)实行年满届期制。凡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满二年的市级文明单位要重新申报、考核、认定。不参加重新申报、认定的或未被认定者,不再享有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二)实行量化积分制。根据具体情况,市文明办有计划地对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复查或不定期的抽查,依据复查或抽查情况给各文明单位打分排位,并将积分排在前列者作为推荐晋升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候选单位。
(三)实行等级淘汰制。根据每一次全面复查后的积分情况,市文明委将91─100分、81─90分、71─80分、70分以下的单位分别评出优、良、平、差四个等级,被评为差等级的文明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
2、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大幅度下降或亏损严重的;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
5、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6、有卖淫嫖娼、吸贩毒品、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等现象之一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8、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发生有损于民族团结事件的;
9、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偷税抗税的;
10、生态、环保责任意识不强,环保不达标,或门前“三包”不落实,环境卫生脏、乱、差,受到有关部门两次批评或一次罚款以上的;
11、职工合法权益无以保障,职工反响强烈的;
12、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如遇单位撤销或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其称号自行终止;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申报办理更名手续;如遇搬迁,由所属地区文明办协调转办档案材料。以上情况均应及时上报市文明办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届期制未被认定的单位和等级淘汰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强化创建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请参加评选。被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因重化、重组、分立、合并而自行终止称号的,要经过创建重新履行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的文明单位,市文明办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即通过市政府热线受理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市级以上的文明单位的情况,旗县区文明办、市直机关文明办有责任向市文明办反映,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市级以上的文明单位要坚持自检自查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经常与市文明办取得联系,反映创建工作情况,年终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文明办简要汇报本单位当年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度创建打算。如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等问题,应及时(连同上级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向市文明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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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10-12 上午 09:21:3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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